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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> 法律咨询 >> 黑龙江婚姻法律咨询 >> 伊春婚姻法律咨询 >> 你好!我想把孩子给别人寄养,我要走那些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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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张仁东 律师

    需要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方可。

    回复时间: 2016-06-17 17:12:04
    张仁东律师 电话:13936246110 帮助人数:156人 [黑龙江-哈尔滨]

  • 郭斌华 律师

    你好。你说的寄养是暂时的吧。暂时的话,你和给你看护孩子的人是合同关系。双方签定协议将价钱,每个月付多少钱,孩子的生活维持在一个什么标准,还有违约责任等等就好了。慎重起见,你也可以请律师来帮你起草合同。
    希望可以帮到你。

    回复时间: 2016-06-17 17:35:02
    郭斌华律师 电话:13313560611 帮助人数:29人 [山西-晋城]

  • 李祝辉 律师

    寄养是请别人帮你临时照顾小孩,你们可以口头协议,也可以书面协议约定。
    如果你是长期给别人收养,就需要按照《收养法》办理收养法律手续。
  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    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
   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   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    第五条 下列公民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
    (一)孤儿的监护人;
    (二)社会福利机构;
    (三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  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无子女;
   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   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    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
  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  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  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
  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   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
    回复时间: 2016-06-17 17:48:00
    李祝辉律师 电话:18080151972 帮助人数:428人 [四川-成都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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